中文版 English
TEL:020-84102928 (8 lines)
E-mail:guangzhou@ynlco.com
恒福快讯

联系我们

恒福所广州总部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660号之一汇金国际金融中心26楼2603-2605室
邮编:510655 
电话:(020) 8551 4138
传真:(020) 8551 8468
邮箱:guangzhou@ynlco.com
网址:www.ynlco.com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恒福快讯

杨运福参加最高法院扣押与拍卖船舶

时间:2013-04-01 11:16:33 点击:

       为了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扣押与拍卖船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328日至29日在广州海事法院举行了扣押与拍卖船舶司法解释研讨会。最高法院民四庭王彦君副庭长、王淑梅审判长、黄西武法官、广东省高级法院民四庭王建平副庭长、莫菲法官、广州海事法院詹思敏副院长、黄伟青副院长、陈斌副院长、部分庭长以及来自海事局、高校、船公司、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20多位专家参加了研讨会。我所杨运福主任应邀参加了研讨会。

    在研讨会上,杨运福对“扣押与拍卖船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和建议,大部分意见和建议得到了最高法院和参会专家的充分肯定和赞同。

杨运福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主要如下:

     1、能否“活扣”船舶

    “活扣”是指禁止对船舶所有权进行处分、转让或抵押,但船舶可以营运。对船舶能否进行“活扣”,一直争议较大。

    杨运福提出:对中国籍船舶,宜采取“活扣”,允许其营运,对执行影响不会很大,又有利于船东进行经营,将经营所得收入用于支付赔款;对外国籍船舶,当然只能死扣,不能进行活扣,因外国籍船舶登记机关在外国,法院“活扣”的裁定书无法送达到外国籍船舶登记机关,且中国法院的裁定书对外国船舶登记机关没有强制执行力。

     2、能否重复扣船

     已被扣押且未解除扣押的船舶,能否再次被扣押,一直有争议,大部分海事法院的做法是不能再次被扣押,只有前面的扣押解除后,才能进行下一个扣押。

杨运福提出:应允许重复扣船,才能平等地维护所有扣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后面申请扣船的申请人能否申请拍卖船舶

大部分海事法院一直以来的做法是不能重复扣船。如果允许重复扣船,若前面申请扣船的申请人一直不申请法院拍卖船舶,后申请扣船的申请人能否申请拍卖,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杨运福提出:在被申请人无法或不提供担保时,为了避免船舶长时间被扣押,减少费用和损失,应允许后申请扣船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拍卖船舶。

4、光船承租人所有的船舶能否拍卖

我国海事法院一直以来的做法:光船承租人所有的船舶可以扣押,但不能拍卖。

杨运福提出:如果光船承租人所有的船舶只能扣,不能拍卖,若光船承租人无法或不提供担保,势必会造成船舶一直被扣押,费用和损失不断地增加和扩大,很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应允许拍卖。

5、提供扣船反担保能否有效例外

根据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扣押船舶,应当向法院提供反担保。在实务中,有一些情况,申请人根本无法提供扣船的反担保,例如拖欠船员工资、造成的人身伤亡等。

杨运福提出:对于拖欠船员工资、造成的人身伤亡等案件,通常责任比较明确,申请人提供反担保非常困难,对此类案件,应有例外,应允许不用提供反担保。

6、反担保数额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30日,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数额通常为被扣押船舶30天的船期损失。

杨运福提出:一律以被扣押船舶30天的船期损失作为反担保数额,不是很合理,因有些船舶很大,30日船期损失数额很大,但扣了几天后船东就提供了担保,船就解除扣押了;应灵活处理,可以要求先提供7天或10天或15天船期损失的反担保,若到期船东未提供担保,船仍需继续扣押,则再要求申请人追加反担保,这样有利于解决申请人扣船的反担保问题。

7、船舶扣押期间看船的责任

杨运福提出:船舶被扣押期间,若船东弃船不管,船员离船,看船的责任在于法院还是船东,一直有争议;为了解决此问题,应明确规定,扣押期间看船的责任为船东或光租承租人,而不是法院;若船东弃船不管,法院可以委托第三方看船,产生的费用和风险,仍由船东或光租承租人承担。

8、反担保的返还

申请人为扣船提交给法院的反担保函,何时可以返还,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全国十家海事法院的做法不完全统一。

杨运福提出:反担保的返还,应考虑下列情况:(1)案件终审后,被申请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提起关于扣船错误的索赔诉讼,海事法院可以将反担保函退回给申请人;(2)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认定被申请人应赔偿的金额与担保的数额基本相当,海事法院可以将反担保函退回给申请人。

9、保留价问题

杨运福提出:由于近几年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船价比较低,经常出现拍卖2次以上未能成交,之后作变卖处理,变卖的价格相当于船舶评估价的20%-30%,损害了债权人和船东的利益;建议设置条件,变卖的价格不能低于评估价的50%

10、拍卖船舶的申请人没有进行债权登记,能否参与拍卖船舶价款的分配

拍卖船舶的申请人如果没有进行债权登记,或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债权登记,能否参与拍卖船舶价款的分配,十家海事法院的做法不完全统一。

杨运福提出:如果拍卖船舶的申请人没有进行债权登记,或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债权登记,若不能参与拍卖船舶价款的分配,显然对申请人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应给予申请人可以参与拍卖船舶价款的分配;十家海事法院应统一做法。

11、涉及碰撞责任比例的确权诉讼能否上诉

杨运福提出:进行债权登记后提起的确权诉讼,如果涉及判定船舶碰撞责任比例的,不应一审终审,应可以上诉,一审终审,风险较大,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



上一篇:杨运福主任给中华保险广东分公司讲授“水路货运险理赔和追偿”和“船舶碰撞”问题

下一篇:胡勇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