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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成功承办《海商法》(修改建议稿)扩大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专题研讨会

时间:2018-09-29 10:17:27 点击:

      2018919日,由长江海商法学会、广州海事法官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广东省船东协会、广东省货代协会、广东省法学会航运法学研究会协办,我所(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海商法》(修改建议稿)扩大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专题研讨会”在广州成功举办。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广东海事局、广州海事局、高校、仲裁委员会、保险公司、保赔协会、船东协会、船公司、货代协会、货主、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约75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我所杨运福主任(兼任全国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协海事海商物流专业委员会主任)首先致辞。杨主任指出,我国不仅是海运大国,也是河运大国,但我国对内河水资源综合利用不充分、内河运输服务水平偏低、市场不规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16530日被废止后,我国内河运输只有基本法律《合同法》调整,没有更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调整;内河船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不具有船舶船舶优先权,发生事故后处理起来往往很棘手。考虑到立法资源等问题,近几年内如要对内河运输进行专门立法,可能性非常小。因此,如能在本次启动《海商法》修订之际将内河运输、内河船舶纳入《海商法》调整,将是一个很好的契机,也非常有必要。



全国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协海事海商物流专业委员会主任 杨运福 致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杜以星庭长、广州海事法院王玉飞副院长、武汉海事法院侯振坤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分别致辞。杜以星庭长提出: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纳入《海商法》调整,立法上可行,司法上可行,结果不会丧失公平正义。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王玉飞阐述了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纳入《海商法》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武汉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侯振坤介绍了将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纳入《海商法》修改的相关情况,并对海商法修改扩大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及内河船舶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武汉海事法院研究室侯伟主任作主题发言。侯主任从7个方面阐述了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纳入《海商法》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系统介绍和分析了我国内河航运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调整范围、主体设置、立法原则、实际承运人、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港口经营人、合同自由的限制等事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杜以星庭长 致辞

广州海事法院 王玉飞副院长 致辞


武汉海事法院 侯振坤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 致辞

武汉海事法院研究室 侯伟主任 作主题发言

广州海事法院 倪学伟庭长 主持会议

    来自法院、海事局、高校、船东、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律师所的相关代表在会上建言献策,对《海商法》扩大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修改范围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侯振坤专委对研讨会进行了总结发言,他认为:1、与会嘉宾都赞成将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纳入《海商法》调整;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可适用于内河船舶。3、内河船不建议适用共同海损;4、内河旅客运输的责任限制是一个新课题,邮轮是否要纳入也是一个新问题。

    本次研讨会就《海商法》(修改建议稿)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方面形成了广泛共识,取得了圆满成功,取得了丰硕成果。

部分参会嘉宾留影

    

    

   




会议现场


与会嘉宾积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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